【中国税务速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12月25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法》共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共六章38条内容。
2、相比于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值税法》调整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例如第二十四条关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中,删除“避孕药品和用具”;第二十五条新增“公益事业捐赠”这一情形可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增值税法》还明确了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的具体期限,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为“三十六个月”等。
二、【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 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于12月26日对外发布,明确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具体如下:
1、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3、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4、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5、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6、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7、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8、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 年第14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公告》基于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有关规定,在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不变的基础上,将纳税地点由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为限售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2、《公告》所称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适用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财税〔2011〕108号、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的各类限售股或原始股,共九类。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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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社部令第5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并适应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证件和编码规则的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16号令)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下为主要修改内容:
1、第一条:明确本办法旨在维护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待遇的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
2、第二条:重新定义外国人在华就业范围,明确需持有合法就业和居留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员。
3、第七条:调整外国人在境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核验方式,新增互联网自助办理和中国驻外机构出具生存证明的选项,并规范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执行方式
4、第十一条:明确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5、附件修改:调整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五、【商务部】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1月9日表示,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总部型机构,商务部与国家外汇局决定废止2011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的限制。近年来,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规模持续增长,不少企业在外资圆桌会议上建议取消相关限制。
何亚东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如有融资需求,可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申请办理。商务部欢迎外资企业通过各级外资专班或在线系统反映问题,并将努力协调解决,持续优化外资企业在华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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